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于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對于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上述可以劃撥的四類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細化,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方可以劃撥*提供。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但未繳納有償使用費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因歷史原因,單位和個人以各種*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也應視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空地未經批準不得出租、抵押。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出讓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轉讓的房地產所獲得的土地*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出讓的情況主要有繼續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幾種。對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國家通過法規允許轉讓,因此轉讓時無需再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將其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房屋可連同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但抵押權實現時,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首先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抵押權人方可有限受償。需要說明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屬于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定財產權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這是一種不完全權益,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資產。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準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為轉讓方的合法*,轉讓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并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具體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共同擬訂出讓的每幅地塊的用途、年限、規劃條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招標、掛牌或者協議*確定土地使用者后,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出讓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土地使用者有權將其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國有土地*與承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的補充,不適用于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國有土地*,可以采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采用雙方協議*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地價折算的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國有土地*,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國有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短期*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具體*期限由*合同約定,但*長*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年期。國有土地*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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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審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具體規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地規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當地政府批準;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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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的區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兩者的區別:
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答疑:Q:房產證上會寫上年限嗎A:購買商品房后,由住建局發放的房產證,國土局則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些地區會在房產證上注明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清遠的是沒有注明的,另一方面,如業主需求土地使用證,則需要開發商協助向國土局申請。Q: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A:要買房子首先要看兩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有你所購買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和性質以及年限,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筑的用地,非住宅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公有的,房產證是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70年是針對該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商品房被購房者購買后,則屬于業主所有,但業主僅擁有這塊土地上對應的商品房擁有權,而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只有土地才有使用年限。業主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硬性規定需要發放國土使用證,業主如有需求,則需要在開發商的配合下向國土局申請。Q:房屋產權是從什么時候算起,如何界定A: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比如一個開發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Q:產權到期后房子該怎么辦A: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房屋產權年限的問題,從首批擁有房產證的業主至今也不過30多年,距離產權70年還有一段距離,目前國家暫無條例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后的具體處理方法。現在普遍認為的是,到期后交納一定費用便可以繼續續期,但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沒有明文規定。Tips: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生過轉讓。希望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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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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