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的*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享有,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由國家來行使。由于我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不能流轉(與集體所有的土地交換除外),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的使用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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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是指土地或土地資產在開發經營和利用過程中由于經營性因素或其他外部客觀因素所形成的利潤。
通常所講的土地*包括所有權*與使用權*。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取得的一種*,與廣義地租的涵義相同。在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的條件下,與所有權*相對的是土地使用權*,即指土地*中歸土地使用者占有支配的部分,是土地使用權中使用權利的直接體現,是在土地經營活動中歸其占有的土地經濟性增值*。如果將農民集體組織和農戶考慮為土地*分配的主體,那么在農地非農化或政府征地過程所付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也是一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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