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體結構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則依約定執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無特別約定,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予以解決,但一般開發商不會同意退房.遇到此類問題,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圍內,開發商應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如超過法定保修范圍和期限的,實行有償維修.其中屬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出;屬于購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設備的,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開發商在法定保修期內未能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此給購房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一般來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發生質量問題的并不多見,大量發生的是非主體結構問題.因此,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注重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并注意收房時開發商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有關房屋質量保修約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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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體結構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則依約定執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購房合同中無特別約定,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予以解決,但一般開發商不會同意退房。遇到此類問題,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圍內,開發商應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如超過法定保修范圍和期限的,實行有償維修。其中屬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出;屬于購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設備的,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開發商在法定保修期內未能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此給購房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一般來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發生質量問題的并不多見,大量發生的是非主體結構問題。因此,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注重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并注意收房時開發商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有關房屋質量保修約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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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質量保證書列明了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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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房者入住后發現房屋質量不合格,可以解除購房合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閱本節第四項退房糾紛的處理),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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