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集資建房產權證是能辦理的。規定如下:1.《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2.《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因此,綜合上述兩條規定,集資房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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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因為是屬于多方集資而建,屬于小產權房產,并不能辦理產權證,但是這樣的房子很便宜的,所以各有利弊,我建議現在大家還是不要購買小產權房產,不然那將來如果你想要賣房子,這個房子就不好賣了。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以上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請以實際購買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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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對單位房的指標轉讓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從單位住房的福利性質來看,違反了國家對房產的稅收規定,07年重慶有過單位房指標轉讓糾紛一案,法院是判決合同無效。因為此類協議秘密性非常強,如果沒有糾紛也不會訴致法院的話應該沒多大問題。集資房轉讓須了解以下步驟。首先必須明確單位集資建房大都體現了單位對員工的福利政策,因此有些單位在與員工簽署的《集資合同》中對集資房的轉讓問題多有限制。外單位的人如果有意購買集資建房單位有集資資格員工的集資房,必須前往該單位了解以下情況:單位是否同意員工轉讓集資房是否對員工的轉讓行為設定了限制條件設定了哪些條件單位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等等。建議仔細查閱《集資合同》的相關規定。其次要明確購買此類集資房是有很大風險的。現實中,部分集資員工在與甲方已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又以更高的價格將該房轉讓給乙方,且已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則甲方無法取得該房的所有權。為限度地避免風險,建議在轉讓合同中載明下列內容:1、分期付款*。即簽訂合同時付多少,交房時付多少,辦理好產權過戶手續后付多少;2、辦理產權過戶的期限。要求轉讓人必須在取得產權證后多少日內協助辦理產權過戶;3、違約責任。特別約定集資方不得再行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如有此類情況導致產權證無法落實,要求集資方承擔違約責任。說明一點,如果集資方*終把集資房賣給第三方,還沒有過戶,則可以要求集資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已經辦理了過戶,則只能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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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的房產證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單位辦理的是大產權證,也就是國家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國家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這樣的房產證與正常的商品房的房產證的公示效力是一樣的,當然沒有什么風險。另一種情況是單位辦理的是小產權證,也就是單位內部房產部門負責發放的產權證,這種產權證只在單位內部承認,對社會沒有公示力。不過,這樣的房屋如果各項手續齊全,買了也沒有什么太大的風險,產權人的過戶都是由單位的房產部門給辦理的,只是不能用來抵押貸款,可以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情況,這種小產權房的價格都相對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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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法:1、辦理集資房大產權證在集資房建設完畢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辦理大產權證,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集資房產權證初始登記時,一般提供如下材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6)房屋測繪報告;(7)其他必要材料。2、辦理集資房小產權證集資房建設單位已按前項規定確認產權,買賣雙方人防應當憑集資批文到達或資產處置通知書、房屋買賣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完稅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集資房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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