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沒有使用年限的,只要不是危房,永遠都是你居住使用,如果城市規劃占用,當然會賠償。你所說的70年期限,實際上是土地使用年限,不是建筑物所有年限,這兩者有質的區別。70年到期后,可持證件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續期手續。不會影響你的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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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70年產權,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這里先搞清二個概念,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70年產權,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倒塌,永遠是房主的。不存在70年的問題。
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房子的所有權卻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
1、按法理,如果到期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如果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現在,國家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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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雖然是國有的,屬性也是商業用地,但土地上的房屋是購房人的,未來即便商住樓產權到期,也有極大的可能像70年產權住宅那樣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對商住樓進行續期。所以不用擔心商住樓房產證產權到期了怎么辦。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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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就是70年產權。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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