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于0.6;
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墻面的亮度不應大于工作區的亮度;
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條 按不同商品類別來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溫,在高照度處宜采用高色溫光源,低照度處宜采用低色溫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顏色的真實性來確定顯色指數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顏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當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采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光源混光的復合色;
四、各類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征及用途可參照表5.3.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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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筑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并應留出不小于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間距不大于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于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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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選址和布置
第2.1.1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筑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 商店建筑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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