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擋住光的話,你可以換個樓層住,也可以換個小區,因為不可能因為你而把擋住光的大樓拆了,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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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采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采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采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采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準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采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采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于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采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采光權之損害的建筑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筑,另一類是合法建筑。
違章建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筑物損害了鄰人的采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筑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筑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筑采光權侵權糾紛之后,老百姓將開發商訴之于法院,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商也愿意賠錢。
三、誰有權力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
從目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呢,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實施部門,作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這要區分違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的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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