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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