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首先是由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由物業公司直接或是會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然后由專門的工程人員會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去現場查勘,進行*是否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一旦符合規定,馬上安排維修。維修結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或是業主代表三方查勘驗收。是維修費用的結算,由維修單位(一般是物業管理公司)造維修費用表,經業主委員會蓋章認可,考慮業主委員會不具備專業知識,基金管理中心還將審定價格*終決定費用的多少,然后再從相關業主的公共維修金的賬號中扣錢。其中一般公共部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管簽字,單戶則由業主監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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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準,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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