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規定
(一)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0]94號)
(二)通過離婚析產的*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四)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納稅人能提供原購房合同、*等有效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繳納的稅金和有關合理費用,實行查實征收。 實行查實征收的納稅人在辦理轉讓住房交易過戶和轉移登記手續前,須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審核資料,待審批后辦理納稅手續。查實征收*為:應納稅額=(住房轉讓收入-房屋原值-相關稅費-合理費用)×20%。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與房屋有關的直接費用。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是指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上注明的金額,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扣除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扣除額為房屋原值的10%。
(六)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七)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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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規定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1.離婚財產分割;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或者代為開具*。
(四)對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買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用房、車庫車位等),銷售或轉讓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五)個人銷售其購買的房屋,應持房屋銷售合同、房屋產權證、購買房屋時的*和契稅完稅證明,在房屋交易部門的稅收征收窗口填報營業稅申報表,辦理免稅或征稅手續。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適用優惠政策。本市城鎮居民按市政府規定的政策購買的公房,憑公房管理部門或原公房所有單位出具的購房收據和證明,可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六)“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七)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八)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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