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項目預留保證金的比例為工程價款的5%左右,社會**項目,參照執行。一般由合同雙方約定,此規定非強制性。保證金的預留期限一般為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具體也可以由雙方商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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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但為了保障《建筑法》中規定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實施,目前國內建筑業內普遍實行按工程預算款的5%~8%收取質量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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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的質量保證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規定工程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發生的質量修復費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擔,質量保證金就是說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相關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不夠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償。
如果質保期內沒有質量問題,質保期完后退還給對方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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